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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式实施 给医疗健康领域带来什么

2020-06-01 10:02:33 740

2020年6月1日,《基本卫生保健和健康促进法》正式实施。《基本卫生保健和健康促进法》作为中国卫生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其实施对中国卫生战略和卫生领域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在医疗卫生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不仅包含诸如"坚实基础"、"促进分级诊断和治疗"和"鼓励社会医疗服务"等趋势变化,而且还包含医疗卫生领域具体法规的更多变化。为此,康达律师事务所的一级医疗法律服务团队将从医疗卫生领域的角度为您解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一、取消强制性书面知情同意

《基本保健和健康促进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果需要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医务人员和保健人员应及时向患者解释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征得他们的同意。如无法或不宜向患者解释,应向患者的近亲属解释,并征得其同意。由此可见,与《民法侵权责任法》第1219条相比,“书面”一词已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表述中删除,“书面同意”一词已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明确同意”。这一措辞的变化表明,知情同意制度已经从正式通知转变为实质性通知。自《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法律要求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的书面同意,以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然而,在实践中,知情同意书有许多专业内容,医生工作量很大。一般来说,它们没有详细解释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因此,知情同意书已成为正式通知和法律防火墙,在现实中受到广泛批评。

法律条款的变化增加了医生解释和告知病人的义务。医生必须更加耐心、客观,能够以病人更能接受的方式与病人沟通,并尊重病人的独立决策权,以获得病人的实质性同意。此外,这种同意受法律限制,只能表达“明示”的意思,不能推定或暗示。

在判断医生是否履行了合理告知的义务时,他不再局限于知情同意书,而是根据具体疾病的发展和现状,如患者配合治疗的行为和患者无异议的情况,综合判断患者是否给予了“同意”。

二。医疗费用包括在知情同意的法律范围内

《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有权依法就疾病、治疗计划、医疗风险和医疗费用等事项获得知情同意。其中,公民依法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对医疗费用知情同意的权利得到了澄清。首次将医疗费用明确纳入患者知情同意的范围。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断优化,但仍有大量药品未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患者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缺乏理性认识。

医疗费用应纳入患者知情同意的范围,并通过事先沟通进行解释。实现患者对医疗费用的合理心理预期,促进医患和谐。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治疗方法和手段的多样性、医疗费用并非绝对标准、医疗费用告知的范围和方式没有具体规定、医院是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难以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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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第54条,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规律,遵守相关的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各种操作规范和医德规范,使用适当的技术和药物,进行合理的诊断和治疗,对患者进行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进行过度医疗。过度医疗的法律认定从以前的过度检查延伸到过度医疗,包括检查、用药、手术等整个医疗过程中不必要的措施。

过度医疗侵犯了患者的财产权,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过度的医疗也可能侵犯病人的个人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以前,《侵权责任法》只承认过度检查是侵权行为,而没有规定合理的医疗,如药物治疗和手术。对《基本医疗保健和健康促进法》的修改将统一判断过度医疗的标准。过度医疗作为一项原则性条款,结合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复杂性和可变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只能根据具体案例、临床标准和专业专家意见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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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澄清医疗机构是公共场所

《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第46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场所为公共场所。这一微小的变化对于维护医疗秩序和保障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此之前,医院安全由《企业和机构内部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管辖。长期以来,医院的医疗秩序保护不够,容易出现暴力医疗伤害、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行为,医警联动有限。

由于立法的推动,许多地区医院已经开始尝试在医院建立安全检查系统。2020年3月24日,《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涉及医疗和警察合作、安全检查和风险预防系统。在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系统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公共场所的确定加大了对医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医疗机构排除在公共场所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扰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将医院列为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现实中,寻衅滋事罪是否适用于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刑事处罚的范围尚不明确。《基本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为公共场所,加大了对医疗犯罪的处罚力度,使法律体系趋于一致。

医疗机构作为公共场所的规定也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有义务确保患者的安全。根据《民法侵权责任法》第1198条,在商业场所或公共场所从事群体活动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如果未能履行其安全保护义务并对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作为公共场所,承担相应的安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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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积极鼓励社会医疗和非公共医疗服务

《基本医疗保健和健康促进法》第39条规定,中国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作为主体,发挥主导作用,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补充。本文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界定了社会医疗服务的地位。

此外,它还涉及许多鼓励社会开办医疗服务的内容:

首先,国家鼓励与社会力量合作建立医院。根据第40条第2款,国家鼓励国营医疗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建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国家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医疗质量方面偏向社会医疗资源。《基本卫生保健和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将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医和政府办医在各类医疗服务、学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方面的合作。

第三,国家在医院建设和发展方面享有与政府同等的权利。第41条规定,社会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业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定、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这主要是对社会医疗组织发展壮大的一种激励措施。此外,非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在税收、财政补贴、土地使用、水、电、气、热等方面也将享受与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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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初级保健服务水平

《基本保健和健康促进法》还包含许多关于加强初级保健服务水平的新规定。

首先是人员。《基本医疗保健和健康促进法》第56条规定了一种制度,医务人员定期到基层单位和偏远困难地区从事医疗保健工作。对基层和边远困难地区的医疗卫生人员建设,将采取有针对性的免费培训、对口支援、退休再就业等措施,并在工资补贴、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第31条规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的承包服务模式,以方便行动困难和慢性病患者获得医疗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水平。

第二,物质资源。规定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财政投资重点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远程医疗模式,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向基层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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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制度。第30条规定,分级诊疗制度和医疗协会的建设应提高到法律规定的水平。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分级诊疗体系可以更好地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而医学会的建设可以加强高、低级别医院之间的合作。

七。加强药品管理,遏制药品公司低价竞标

根据《基本医疗保健和健康促进法》第59条的规定,基本药物目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有效缓解部分临床必需药物的结构性和地方性短缺,从而确保基本药物的公平获取和合理使用。此外,它还规定,应购买不同类别的药品,以控制药品价格。与新《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两票制”和“4+7”等改革相比,国家减少了药品流通环节,降低了流通利润,以控制药品价格,从而维持药品价格,确保普通百姓获得药品,从而缓解了医疗保险的一些压力。

此外,国家要求建立药品可追溯体系,以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国家建立和完善药品开发、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制度,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与《药品管理法》挂钩的药品追溯体系已取消了此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企业的GMP、GSP认证。增加了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者制度,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整个过程中持续遵守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建立并实施药品可追溯体系,确保药品可追溯体系在全过程中的实施。

最后,《基本卫生保健和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将建立和完善药品价格监测系统,以有效管理药品价格,遏制药品公司之间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低价竞争。开展成本价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加强对投标人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个人和单位实行双重处罚制度,对医药企业违规投标进行重罚,将对规范医药市场秩序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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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

《基本保健和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了中医药在中国保健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规定国家要发展中医药事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原则,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疗保健中的独特作用。这部法律也为中医药的发展确定了明确的方向。一是制定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发挥重要作用;二是明确提出保护和发展中医药,体现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发挥中医药在预防、保健、医疗和康复中的作用。

中医药在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90%以上的轻度疾病患者采用中西医结合治疗,效果显著。十八大以来,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基本医疗保健和健康促进法》、《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和《中医药法》对中医药的支持构成了中医药政策和法律体系。

九。强调“国家健康”的概念和“健康中国”的战略

《基本医疗保健和健康促进法》将国家健康提升到重要位置,体现了“伟大健康”的理念。第一,加强卫生管理,提高卫生服务质量,特别是对老年人和儿童。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社区组织建立合作机制,为老年人、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安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第二,加强健康教育。第68条明确规定,国家将健康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系。学校应当采用多种方法普及健康知识、科学健身知识、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主动预防疾病的意识,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习惯,减少和改善近视、肥胖等不健康的健康状况。第三,个人是第一责任人。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他们应该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树立健康观念。

《基本卫生保健和健康促进法》作为一部基本卫生法律,将许多新的制度和理念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对我国卫生保健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为我国卫生保健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作者:马//k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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