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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医疗和生育权益

2022-08-17 11:00:06 7650

人民网北京8月17日电(记者乔叶琼)今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会上,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表示,随着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所有妇女的生育医疗费用都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保障,所有妇女都可以按规定由基金支付。总的来说,现行制度安排有力支持了生育政策的实施。

根据国家规定,生育保险依法覆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单位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两项待遇。近年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持续增加,覆盖面进一步扩大。2021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4亿人,是2012年的1.5倍。失业和灵活就业妇女生育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予以报销。

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问题,刘娟表示,《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各地可以探索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有三个主要考虑因素:

随着健全完善制度。,新业务、新经济的发展,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受到各方关注。由于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固定用人单位,不在法定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内,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利于完善制度,体现政策的普惠性。

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权益。灵活就业的妇女大多处于育龄期。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津贴,有利于加强生育保障。

促进灵活就业人员中女性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不稳定,生育期间收入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将他们纳入保障范围,有利于减轻他们生育的后顾之忧。此外,地方也进行了一些实践探索,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与职工医保同时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津贴,实践效果良好。

刘娟表示,此次《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探索方向,更好地保障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和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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