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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公布“两定办法” 39万家零售药店已纳入医保定点

2021-01-15 20:10:06 920

人民网北京1月15日电(记者崔元元)据国家医保局官网消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建立有效、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创新医保协议管理,落实“配送服”精神要求,进一步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国家医保局近日发布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在回答记者关于“两个办法”的提问时,国家医保局介绍,2019年,全国约有20万家医疗机构(不含综合管理的村卫生室)和39万家零售药店被纳入定点医疗保险,基本满足了参保人员的医疗和药品服务需求。

这次公布的“两个办法”充分体现了“配送服务”的精神。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通过申请签订医疗保险协议纳入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并明确签订协议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权责关系更加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是协议的主体,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对指定申请、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过程进行监督。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定点医疗保险需要满足几个基本条件,其中机构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且具备一定营业执照资格并提供服务的人员。《医疗机构定点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了可以纳入定点医疗保险的机构范围。此外,在应用条件方面,要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明确满足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医疗保险相关财务系统的要求,完善统计信息管理,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14种终止协议的情形,《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17种终止协议的情形。协议终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算。

根据“两办法”,互联网医院可以与其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报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提出,零售定点药店可以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处方销售药品。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了方便非新冠肺炎肺炎慢性病患者返回门诊取药,当地医保局积极支持“互联网加”医疗服务,部分当地医保部门也探索了由互联网医院开具处方,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处方转到指定零售药店,患者在零售药店取药的模式。我局2020年10月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医疗保险网上加医疗服务支付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提出,将处方转到同一统筹地区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探索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处方跨区域流通。各地可直接部署使用医保信息平台业务中间站、处方流通中心等相关功能模块,实现互联网医院处方向统筹地区指定零售药店流通,为跨统筹地区用药提供便利,实现“多信息多处方,少给患者跑腿”。

但是,处方药流通不能等同于处方药网上销售。目前《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处方药可以转入或由实体药店配送的模式,而处方药网上销售的相关政策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研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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