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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儿“破拆”无良搬家公司套路

2021-09-22 20:06:28 430

张晓旭法官

法官助理秦梦媛。

《拆迁》1:

当场签订服务合同。

术语最需要注意。

[案例]

丁老师想搬家。对比价格、服务等因素后,她在网上选择了一家大型搬家企业,自称是“集居民搬家、货物包装、家具拆装等各种项目于一体。并且车辆都配备了GPS卫星定位系统和通讯设备”。最让他印象深刻的是,公司在官网列出了详细的价格明细,而且成本优惠,比如车辆起步价在280元,10公里内免费,搬运一架钢琴只需200元。丁老师觉得又便宜又好,马上通过官网预定了搬家服务。搬家当天,6名工人迅速将丁先生的家具和行李装上车。火车开动前,司机拿出标准合同,要求签字。丁先生以为价格已经提前谈好了,直接匆匆签了字。搬家后,丁先生准备按照事先约定交钱,但搬家公司说以前的报价不算,要按合同收费。这样算出来的成本比原来的报价高出10倍以上,光是搬钢琴的费用就1000元。此外,每名工人每小时300元的人工成本是隐藏的。尽管丁先生讨价还价,他最终还是被收取了21000元。之后,丁老师提起诉讼,将搬家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格式条款应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超出收费范围的服务费应予退还,并判决搬家公司退还丁先生服务费9000余元。

[法官的评论]

涉案搬家公司通过在各大网站、平台投放广告、发布低价信息等方式吸引消费者。他们在询问价格时,故意隐瞒真实的收费情况,以低价吸引顾客。但是到了搬家现场,就会趁搬家过程中忙乱的情况,客户没有时间仔细阅读合同,故意不说合同内容,让消费者签公司的标准合同,也就是包含标准条款的服务合同。许多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含有隐含额外成本条款的合同。最后,搬家公司以合同明确约定为由,要求高额搬家费。搬家公司在这里的套路是,作为服务合同的生产者和提供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未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对方注意服务合同中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分配不公。

为了简化签署程序,提高交易效率,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是可以理解的,但条款的设计和适用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当“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否则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会成为合同内容。

那么,什么是“重大利益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详细规定,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等。面对搬家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如果不理解,有权要求经营者解释,否则,这个霸王条款可能一开始就无效,当然,合同的其他部分也会继续履行。

《拆迁》2:

廉价的诱饵隐藏陷阱。

搬家前别忘了再次说明费用。

[案例]

张阿姨和她70多岁的老伴,上下楼都不方便。如果他们想搬到较低的楼层,他们会从社区张贴的广告中找到一家搬家公司。当他们无法结算时,他们需要高昂的劳动力成本,远远超过当初商定的价格。搬家公司还威胁说

搬家过程中,不时会有搬家工人的软暴力,坐在地上的价格开始上涨。独自生活的吴女士,因为平时比较忙,只能在晚上下班后搬家。明明谈好了价格,可是我们到了新房,搬家公司开出的价格却涨了好几倍。吴女士无法接受,拒绝付款,但搬家工人坐在客厅拒绝离开,威胁要知道她的家庭住址。双方僵持到深夜。为了让对方尽快离开,吴女士被迫交费后报警。董老师也有过类似的经历。她事先和搬家公司口头谈过价格,装货时没有仔细看货就签了合同。卸货完成后,双方因费用问题发生言语冲突,对方态度强硬,称“我不怕报警”。董老师看着家里两个年幼的孩子,却选择了花钱让事情变得简单。

[法官的评论]

以上三种情况都是搬家公司在搬家过程中进行的强制交易。在隐瞒真实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消费者首先被低价吸引,与搬家公司达成合作。然后,以抓紧搬家为由,他们签订了一份含有隐含额外收费条款的合同。运输期间或运输后,搬家人以合同已明确约定为由,留在消费者家中、楼道等地方纠缠扰民。通过停止运输或用言语威胁,他们坐在地上开始涨价,并要求额外的搬家费用远远高于最初约定的价格,迫使客户接受指定的服务。

《刑法》第226条第2款明确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上述情况

例中搬家工人的言语威胁等软暴力情节,是以威胁方法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慌心理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他们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在手段上包括但不限于轻微暴力或轻微暴力威胁、非暴力威胁、软暴力威胁等,在行为方式上包括但不限于他人不愿意以某种价格从事交易活动时,强迫他人以某种价格从事活动。强迫交易行为,一方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侵害了被害人的交易自由。搬家服务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搬家领域中的强迫交易行为,切实影响了群众安全感。

  近期,法院对北京某兄弟搬家有限公司强迫交易案进行了宣判,该公司就是通过电话与消费者约定较低的搬运费用,诱使其使用该公司提供的搬家服务,后指使工人在搬运过程中单方提高搬运费用,并以停止搬运、拒不离开、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迫客户支付较高服务费用,一年时间,该公司实施犯罪行为43起,共涉金额13万余元。因犯强迫交易罪,该搬家公司被法院一审判处罚金5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4万元;公司5名员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年6个月不等,均被判处罚金2万元。

  “破拆术”3:

  “李鬼”虚假宣传乱收费

  投诉举报一个不能少

  【案例】

  近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连续接到商家举报,称某搬家公司的官网宣传内容与自己公司的工商信息极为类似,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且有多名群众通过热线投诉该公司变着花样向消费者多收费。于是,市场监管部门成立调查组展开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该搬家公司实际成立于2016年,但其在官网上宣称“成立于1994年,是我市搬家公司中的老品牌……”这样的介绍很容易让消费者认定其是一家知名搬家公司,存在有意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属于广告法规定的虚假广告行为。此外,该搬家公司曾因“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连续两年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目前还未被移出该名录,说明其确实存在信息造假、经营异常的问题。此外,就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该搬家公司存在未明确完整告知消费者搬家收费价格,搬家后执意索要巨额费用的行为,且该公司的套路给多名群众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该搬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罚款50万元。

  【法官点评】

  良好的商业信誉,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命脉”,需要企业在诚实经营中慢慢积攒。但有的企业,却耍起了小聪明,动起了歪心思,在公司名称上、商标上,宣传内容上故意蹭他人信誉,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误把“李鬼”当“李逵”。另外,在搬家服务中,标准不一、巧立名目、坐地起价的现象也非个案。主要问题有约定好的人工费最后变成了人头费,大件家具单独加价,拆装家具漫天要价等。究其原因,搬家价格实行完全的市场定价,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行业协会,各个搬家公司各自为政,实行自己的服务体系和收费标准,因此搬家行业缺乏统一的服务规范、价格标准,对搬家公司的经营行为,服务人员职业操守、服务价格等方面的行业监管存在缺失。

  文/本报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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