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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治疗18次,两颗牙齿未保住,医院是否要赔偿?丨医法汇

2020-03-26 10:17:49 1730

作者:[医学方法集/s2/]

[简报/S2/]

病人王三年前去了口腔医院“左前牙发现蛀牙后一年”。他被诊断为21号深龋。医生给他做了根管治疗。之后,他回去清理髓腔,并多次堵塞。经过两年的治疗,王先生再次到口腔医院进行“22深龋”治疗,并接受了去龋治疗。目前,王先生的两颗牙齿都断了。王先生认为,他在三年内接受了18次治疗,但没有好转,最终两颗牙齿都脱落了。口腔医院在治疗中犯了错误,治疗期间频繁的x光辐射给他的身心带来了很大的创伤,因此他起诉医院要求赔偿。

庭审

在审判期间,被告的口腔医院认为,从医学角度来看,门牙区域有三颗牙齿,其中一颗在第一次治疗期间得到了治疗,这没有违反诊断和治疗标准。根管治疗是目前首选的治疗方法。每次换装都不会在牙齿上留下洞。双方之前可能沟通不畅,但之后医方积极与王先生沟通。医院没有任何过错。

专家意见认为:1。诊断正确,龋齿治疗得到证实。三年前,医生根据口腔检查和x光片诊断出“21个深龋”(龋齿在21号位置离腭面很近),并进行根管治疗。经过两年的治疗,根据口腔检查,患者被诊断为“22深龋”,原因是“左前牙对甜食敏感,对冷热敏感”,并使用了药物处方来去除龋齿。根据治疗时的口腔检查和x光检查结果,21号和22号牙齿都需要治疗,医疗符合诊断和治疗标准。2.缺乏沟通。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医生和患者对牙齿21和22的治疗顺序缺乏沟通,缺乏对颈部龋齿风险的术前通知,并且没有反映在病史中。3.x线检查是根管治疗的必要操作,其辐射水平在人体安全辐射范围内。没有相关证据表明它对病人造成伤害。4.目前,患者的21号和22号牙齿断裂,这与许多因素有关,如龋齿、咀嚼、根管治疗等,但根管治疗是治疗该疾病所必需的。最终的鉴定意见是口腔医院的医疗活动存在沟通不充分的医疗过错,但与患者在21、22位断牙的人身伤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存在与患者沟通不足的医疗故障,但与患者牙齿在21号和22号位置的人身伤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病人关于口腔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决定驳回了病人的主张。病人对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履行,口腔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沟通不足的医疗过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是医疗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侵权责任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医疗纠纷法律法规规定了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的告知义务。目前,虽然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医疗机构的重视,但仍有一些医疗机构因管理不到位或医务人员法律意识薄弱而有幸履行了告知义务。沟通和通知是建立医患信任的重要桥梁,也是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不可避免时保护自己的手段。

根据2019年2月24日医疗法律交流小组发布的《2019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2019年未履行披露义务是导致医疗当事人失败的第二大因素,占23%,较2018年下降20%,回到2017年的数据水平。原因是受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纠纷防治条例》的影响。通过对2019年3177件二审判决的分析,发现医疗机构提高了履行告知义务的意识,更加注重告知义务的充分履行,告知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趋势。

资料来源:医疗法律汇编《2019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大数据报告》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在其诊断和治疗活动中解释患者的状况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获得他们的书面同意;如不适宜向患者解释,应向患者的近亲属解释,并征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不履行前款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生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庭成员如实介绍患者的情况,但应当注意避免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义务”也是医疗损害鉴定所涉及的事项之一。因此,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对于防范医疗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公众越来越重视口腔健康。随着医疗市场的发展和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口腔医疗纠纷也呈上升趋势。由于口腔手术的范围小,机器和仪器的破坏力强,以及一些医务人员缺乏经验甚至资格,很容易产生有害的后果。在口腔治疗领域,由于拔牙不当和操作不当而导致的牙髓坏死时有发生。医生没有仔细阅读电影,也没有详细检查病人。漏诊和误诊的案例不少。在实践中,口腔医学仍存在一些医疗纠纷,如药物过敏、消毒不当引起的交叉感染等。牙科治疗是一项非常精细的手术,如果不小心就会造成医疗损害。因此,医务人员不仅要加强自身的医疗水平,还要保持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在本案中,尽管口腔医院存在与患者沟通不充分的医疗过错,但最终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我们被提醒,有一个错误并不一定意味着承担责任。与其他常见侵权案件一样,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只有当医疗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医疗方才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方的诊断和治疗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如何,都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问题,需要国家认可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专业鉴定意见,为法院的审判提供参考。由于口腔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患者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从病人入院到治疗结束,诊断和治疗活动要经过许多环节,特别是对于重症病人,他们往往要经过几十名医务人员参与治疗和护理。如果用病人的最终诊疗结果来推回医疗机构的整个诊疗行为,可以说任何病例都或多或少能查出医疗机构的问题,而现实中不可能有无懈可击的医疗行为。医生和病人的共同敌人是疾病。没有医生不希望他的病人尽快康复。然而,由于医学的不确定性,医生不可能治愈所有的疾病。因此,病人在治疗疾病时应该有一颗共同的心,不能有过高的期望。发生医疗纠纷时,要依法进行理性分析,避免盲目诉讼和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是医学法规的原始汇编,改编自真实案例,采用假名保护当事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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