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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来了!对医疗行业有哪些新变化?

2020-06-03 09:01:51 16540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将对医疗保健行业产生什么影响?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第一医疗服务团队解释了《民法》中与医疗行业相关的新法律变化。

一、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形式是合同、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可以有形地表达其中包含的内容。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其他手段可以有形地表达所包含的内容,可以随时检索和使用的数据电文被视为书面形式。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需要,网络医学迎来了新的时代发展机遇。在疫情期间,网上医疗服务的优势得到了强调。我们将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的市场参与者,并改进电子合同、协议模板、知情同意书等。在制定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采用合理的方法和免除或减轻责任等条款的说明。当协议的电子版本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用户,并在整个过程中在电子系统上留下标记。由于电子合同单方面保存在医疗机构或互联网平台上,合同真实性的确认不会受到合同内容变化的影响。

此外,《民法典》确定了电子合同的形式,这与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证据类型的规定是一致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来使用、存储、收集和证明。因此,医疗机构应逐步探索建立电子病历系统。网络医院甚至要求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这可以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用性。

二。人格权是独立组织的,人格权救济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增加了个人权利,其中第990条明确规定,个人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和其他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其他人格权和利益。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延伸到上述人格权和其他人格权。

《民法》还规定了侵犯个人权利后的救济方法,包括停止侵犯、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道歉。诉讼时效不适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权属于人格救济请求权。它的功能是阻止侵权者以其他方式占有。又称“防卫性债权”,实质上是排除他人干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人格权具有绝对性、支配性和排他性。基于人格权,权利人有权支配其人格利益,并可以对抗第三人。只要权利人对其人格利益的满意控制受到非法侵害,他或她就有权提出恢复这种满意控制的相关请求。因此,诉讼时效不适用。

单独编制人格权具有重要意义。在医疗领域,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肖像权、知情同意权、独立决定权等人格权益贯穿于整个过程。医院需要更加关注病人的安全、人文关怀和尊重病人的人格。

三。决定器官和身体捐赠的决定性力量

《民法》第106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权自愿决定捐献其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并依法保持免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诱导其捐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前款规定同意捐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可以立遗嘱。自然人生前不同意捐赠的,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自然人死亡后共同决定捐赠,捐赠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受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器官和身体捐献的合法捐献者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许多需要器官移植的重症患者在等待中失去了存活的机会。这部民法典实际上决定了自然人对自己的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的独立决定,“我的身体是我的决定”,并鼓励自愿和合法的捐赠。

以前,我国对器官捐献和移植的规定相对较低,对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定比较模糊,不同地区颁布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也不尽相同,导致现实中存在诸多问题。《民法典》正式规定,公民可以捐献器官,并在法律层面上合法保留,无需补偿,鼓励良好行为和捐献行为,并确立了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四。应对临床试验和辅助生殖技术进行医学伦理审查

《民法》第108条规定,为了开发新的药物、医疗器械或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临床试验应在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和伦理委员会依法审批的情况下进行,受试者或受试者的监护人应被告知详细信息,如试验的目的、用途和可能的风险,并应获得受试者的书面同意。对于临床试验,不得向受试者收取任何试验费用。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类基因和人类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违背伦理道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

法律要求是底线,道德要求是在线的。《民法典》对新药、器械、治疗方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学伦理审查的标准严格要求相关的科学研究、实验和临床活动。两年前,基因编辑事件生动地发生了。相关行为者可以进行违反伦理的相关医学实验。正因为法律缺乏对相关医疗行为的限制,医德委员会的审查制度存在漏洞。因此,该民法典强调医学伦理审查的基本要求,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并对特殊医学和科学研究实验提出了更高的责任标准。

五、患者隐私保护提升至新水平

《民法》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骚扰、泄露或者公开的方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同时,它规定隐私是一个自然人和平的私人生活和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不愿意被别人知道。隐私的外延大于隐私。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的内容,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隐私不等于隐私。只有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才具有权利保护的属性。在医疗活动中,保护患者的隐私尤为重要。一般来说,医疗机构对患者隐私的保护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患者隐私(包括个人信息、医疗信息、健康信息、疾病等)。)不得披露和披露;第二,不允许在公共场所谈论病人的隐私,不允许随意披露或交易病人的病历。第三,在日常医疗和科研活动中,患者信息的使用不能针对患者本人,也不能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

在此之前,一些人在新闻中出售名人的医疗信息,这是对患者隐私权的典型侵犯。建议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注意保护患者隐私。教学医院应在医院的明确位置给患者提供相关提示。如果涉及到私处,应事先告知并征得患者同意。如果教学或科学研究需要使用病人病例,可识别的病人信息应该被删除。

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记录的各种信息,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起来识别特定的自然人,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号码、生物特征信息、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健康信息、下落信息等。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不仅为保护个人信息奠定了合法基础,也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自然人相关的所有信息,可用于唯一识别该自然人。与隐私权相比,个人信息权更多体现为权利客体的自主性和支配性,体现了当前商业活动中的产权属性,具有物质价值、财产价值和经济价值。

个人健康信息作为个人信息的一个特定部分,不仅具有普通个人信息的共性,而且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不仅包括个人姓名、性别、联系信息和其他身份信息,还包括个人体检指标数据和健康监测信息,如个人和家庭生活习惯。它涵盖的领域广泛,数据详细,具有很强的个人识别特征,还包含一些个人隐私信息。作为敏感信息,个人健康信息需要比其他个人信息更严格的保护。

目前,网络医疗发展迅速,但网络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尤其是患者健康信息安全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个人信息的私人收集、用户强制使用定向推送功能、未能明确适用于用户的所有隐私权利、未能规定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涉嫌收集超出范围的公民个人隐私、无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等。根据《网络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网络医院的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为三级。网络医院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交易或泄露患者信息。患者个人健康信息的保护对于在线医疗服务至关重要,个人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应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加以防范。

七。取消强制性书面知情同意

《民法》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在其诊断和治疗活动中解释病人的状况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征得其明确同意;如无法或不宜向患者解释,应向患者的近亲属解释,并征得其明确同意。

这与《基本保健和健康促进法》中关于知情同意权的声明是一致的。这一措辞的变化表明,知情同意制度已经从正式通知转变为实质性通知。自《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法律要求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的书面同意,以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然而,在实践中,知情同意书有许多专业内容,医生工作量很大。一般来说,它们没有详细解释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因此,知情同意书已成为正式通知和法律防火墙,在现实中受到广泛批评。

法律条款的变化增加了医生解释和告知病人的义务。医生必须更加耐心、客观,能够以病人更能接受的方式与病人沟通,并尊重病人的独立决策权,以获得病人的实质性同意。此外,这种同意受法律限制,仅限于表达“明示”的意思,不能推定或暗示。

在判断医生是否履行了合理告知的义务时,他不再局限于知情同意书,而是根据具体疾病的发展和现状,如患者配合治疗的行为和患者无异议的情况,综合判断患者是否给予了“同意”。

八。完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规定》

《民法》第1223条规定,如果患者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进口不合格血液而遭受损害,患者可向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生产商、血液供应机构或医疗机构要求赔偿。患者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的,医疗机构有权在赔偿后向责任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生产者和血液供应机构要求赔偿。

该规定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进一步完善相一致,该条增加了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主体之间对药品缺陷责任的分担——以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核心。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实行药品经营许可证持有者制度。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对药品开发、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因此,药品上市许可证的新持有人被纳入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主体。

九。医疗费用数据应由受影响方保存

《民法》第122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填写并妥善保存病历,如住院记录、医嘱、检查报告、手术和麻醉记录、病理数据、护理记录等。病人要求查阅或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新修订的法律将删除与以前医疗费用相关的材料,如发票、凭证和其他材料。医疗机构将不再保留这些材料。保存医疗费用数据的责任将从医疗机构转移给患者。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争议中,患者需要提供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证明和说明。

作者:张广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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