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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国家医保局将建立医保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2020-09-16 20:50:04 940

资料来源:国家健康保险局


国家健康保险局关于制定药品价格和招聘的决定

信用评估体系指导意见

医保[202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医药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


医疗领域的回扣、垄断销售控制等行为导致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度增长,医疗保险基金大量流失,加重了人民的医疗负担,侵犯了人民的切身利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推动完善市场化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定价,根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就建立药品价格和招聘诚信评价体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药品价格管理创新,以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的销售合同关系为基础,依托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系统整合守信机制, 信用评级、分级处置和信用修复,建立权责平等、协调联动的药品价格和招聘信用评估体系。 促进各方诚实守信,共同营造公平规范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有效保护群众利益和医疗保险基金安全,使人民群众更有收获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其次,建立信用评估目录列表

国家健康险局建立了药品价格和招聘不可信项目清单,并实施动态调整。清单所列的不可信事项主要包括在药品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行为、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医药企业(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医药及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经销企业,下同)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不可信项目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均纳入药品价格和招聘信用评价范围。



【/s2/】三、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s2/】

参与或委托参与医疗保险指定的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悬挂、备案采购的医药企业,应当以独立法人的名义向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这些承诺包括建立合规审查制度,消除不诚实行为,规范其员工(包括雇佣关系)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分销企业。



第四,建立失信信息报告的记录渠道

通过企业报告与平台记录相结合,及时、全面、完整、规范地收集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建立失信信息库。医药企业应主动向失信发生地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及时报告失信信息。在国家健康险局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框架下,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对公开或相关部门共享的裁判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进行梳理和汇总,收集和核实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并进行记录。在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的日常运作中,通过监控、受理举报等方式。,可以掌握和记录医药企业在定价、投标、业绩、营销等方面的失信信息。



五、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明确、程序规范、操作严格的要求实施信用评级。根据失信的性质、情节、及时性、影响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地方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以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和涉及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为准。国家健保局授权并监督药品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制定信用评价操作规范和信用评级自主基准,规范各地信用评价和评级工作。各省(区、市)可以在国家制定发布的操作规范和自主基准的基础上,探索量化评分的信用评级方法,提高信用评级的规范化水平。



VI .在不同级别处置违反信托行为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等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人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暂停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暂停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采购、披露失信信息等方式。如果涉及失信的省份数量符合规定条件,国家医保局药品价格与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将启动全国联合处置。涉及的药品或医用耗材供应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应当在保证供应的基础上采取分级处置措施。



VII .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

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失信行为被确认超过一定期限,相关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保留备案但不纳入信用评级范围。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在处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和告知医药企业,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申诉和整改期限,允许企业补充和更正信息并说明情况。鼓励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处置失信责任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并接受合规检查,公开发布道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消除涉及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的虚假高空间,返还或捐赠不合理的公益性收入,以及对失信实际控制主体的有效见证。



八.药品价格的正确使用和招聘的信用评估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在实施药品价格和招聘信用评估时,应接受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销售合同关系为依据,确保医药企业依法享有自主定价和自主经营的权利,不得以药品价格和招聘信用评估制度为名实施地方保护或破坏公平竞争。



IX .共同推进信用评估体系建设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所在省份的集中采购机构在2020年底前建立并实施药品价格和招聘信用评估制度。坚持共建、治理、共享的原则,促进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引导医药企业自觉履行遵守价格规则、诚信经营的义务,引导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等级较好的医药企业作为供货或配送单位。集中采购机构要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建设,完善招标采购服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为医药企业提交承诺、备案信息和修信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和支持。


附件:医疗价格及不可信项目清单(2020版)


国家医疗安全管理局(NHSA)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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