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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挂名论文、成果、专利不再被承认 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

2021-03-01 17:50:1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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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国家卫健委科技教育司的消息,国家卫健委官网正式发布《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及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

据报道,这是基于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4年9月联合发布的《医学研究诚信及相关行为准则》。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和进一步加强医学研究领域的科研诚信建设,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技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修订了《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医学科研活动的人员和所有从事医学科研工作的机构,不限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科研机构及其科研人员。

据悉,2019年10月,科技部会同国家卫健委等20个部门制定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修订后的《守则》进一步明确了医学科学研究中诚信及相关行为的准则,并界定了是非界限。这两份文件将发挥协同作用。

发表论文的医学研究人员,如果没有实质性的贡献,不允许按照《守则》的规定“点名”。医学科研人员在发表论文或学术著作的过程中,应遵守《发表学术论文的五大误区》及有关提交学术论文和发表著作的规定。论文、著作、专利等成果应按其对科研成果的贡献进行署名和排序,没有实质性学术贡献的不“点名”。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侵犯学生和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规范,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对自己邮箱投递的稿件和需要署名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并对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和实验的重复性负责,不得侵犯学生和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医学科研诚信面临的新挑战,《规范》明确规定,签约导师和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同的责任,以及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管理和指导责任。

不允许链接发表论文数量、影响因素等。有人员奖励和奖金、临床医师考核等。根据《规范》,医学科研机构应加强对本机构医学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不允许将发表论文数量、影响因素等挂钩。有人员奖励和奖金、临床工作考核等。在学术期刊预警名单中的期刊发表论文的医学科研人员,应及时予以警告;在学术期刊预警黑名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价和评价中不予认可,发表论文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医学研究机构对经核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当及时向科研诚信主管部门提交处理决定,并作为其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成果奖、评审和表彰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医学科研诚信及相关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医学科研诚信建设,提高医学科研人员职业道德,防止科研不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涉及人类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学风建设的意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医学科研行为,是指在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药学、中医药学等领域开展医学科研工作的机构及其人员,涉及科研项目申请、实验前研究、研究实施、成果报告、项目检查、实施过程管理、成果汇总与公布、评价与评审、验收等方面的行为活动。

第三条:所有从事医学科研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医学科研人员)都应自觉遵守本规范,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实事求是,遵循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尊重同行和劳动,防止急功近利、浮躁和夸大其词,坚持诚信底线,自觉抵制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所有开展医学科研的机构都应遵守本规范,开展规范化的科研诚信教育和培训,加强制度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培养科研诚信的制度环境。

第二章医学科研人员诚信行为准则第五条:医学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科学研究的伦理标准,主动申请伦理审查,接受伦理监督,切实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医学研究人员在进行项目申请等科研、学术活动时,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学历、工作经历、发表的论文、专著、获奖证书、被引论文、专利证书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医学研究人员在收集科研样本、数据和信息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树立国家安全和保密意识,涉及生物安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医学研究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研究过程和结果,如实、规范地书写病历,包括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严重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信息。

第九条:医学研究人员在涉及传染病、新传染病、未知疾病和已知病原体转化的研究中,应当树立公共卫生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研究,并自觉遵守病原体收集、运输和治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报告传染病、新的或者疑似新的传染病病例,保管相关证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研究结束后,医学研究人员应当按照相应的生物安全和科研管理规定,对人或动物样品、有毒物质、数据或材料进行保存、共享和销毁。论文相关信息和数据应完整、完整、真实、准确。相关论文和其他科研成果发表后一个月内,原始图片、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生物信息、记录等原始资料应移交机构统一管理,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医学研究人员在动物实验中,应当自觉遵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严格选择符合实验要求的合格动物,科学合理地使用、保护和善待动物。

第十二条:医学研究人员在进行学术交流、审查他人的学术论文或者项目申报时,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科学技术保密规则。

第十三条:医学研究人员引用他人已发表的研究观点、数据、图像、结果或者其他研究资料,应当保证来源的真实、准确和真实表示,引用的注释和参考文献应当符合学术规范。在使用他人未发表的设计思想、学术观点、实验数据、生物信息、图表、研究成果和结论时,应取得自己的书面知情同意,同时应给予公开致谢或说明。

第十四条:医学科研人员在发表论文或学术著作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发表学术论文的五项错误》及有关提交学术论文和发表学术著作的规定。论文、著作、专利等成果应按其对科研成果的贡献进行署名和排序,没有实质性学术贡献的不“点名”。

第十五条:医学科研人员作为科研项目的导师或负责人,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的作用,在指导学生或课题组领导成员开展科研活动时要高度负责,严格把关,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和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导师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自己邮箱投递的稿件和需要署名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并对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和实验重复性负责,不得侵犯学生和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学生和团队成员在科研活动中有不当行为的,同意参加签字的导师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除承担相应的领导和指导责任外,还应承担与科研不当行为直接责任人相同的责任。

第十六条:医学研究人员应仔细检查要发表的结果,以避免错误和失误。发表的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承认,并予以纠正或撤回。

第十七条:医学科研人员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包括发表的论文、文献引用、第三方评价证明等。,在项目验收、成果登记和获奖申报期间。

第十八条:医学科研人员作为评价专家、咨询专家、评价人员和财务审计人员参与科技评价活动,应当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保密和回避规定以及职业道德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方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提供负责任的高质量的咨询和评价意见。他们不应违反规定谋取私利,也不应参与不熟悉领域的咨询和评估活动。

第十九条:医学研究人员在与他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时,应当自觉履行诚信义务和合同约定,在发表论文、出版图书、申请专利和奖励时,应当根据合作各方的贡献合理署名。

第二十条:医学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不得虚报、冒名顶替或者挪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一条:医学科研人员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坚持社会责任,避免虚假陈述和新闻炒作,不得人为夸大研究基础和学术价值,不得向公众传播未经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医学科研人员发表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进展,应当征得其所在机构的同意。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不应故意夸大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也不应隐瞒技术风险。它们应该经得起同行评审、用户使用和市场认可。

医学科研人员在发表与疫情相关的研究成果时,应牢固树立公共卫生、科研诚信和伦理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疫情防控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医学科研人员的学术兼职应与本人的研究专业相关,避免没有实质性工作内容和前端工作的兼职。

第三章医学研究机构诚信守则第二十三条:医学研究机构应当根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制定和完善自己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规则、措施等具体要求,认真组织相关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助调查本机构的科研不端行为。

第二十四条:医学科研机构应当主动查处自身科研不端行为,同时应当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并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定权利,如上诉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应在与有关人员当面确认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医学研究机构应当通过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规定科研诚信的任务、职责和权限。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充分发挥评议、评估、受理、调查、监督和咨询作用。学术委员会应定期组织或委托学术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本机构医学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和其他科研成果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诚信发表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对学术论文和其他科研成果中的科研不端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人,并要求其采取退稿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七条:医学科研机构要加强科研论文和成果的署名管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不以名义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责任;要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妥善管理原始数据、生物信息、图片、记录等。与本机构的医学研究相关的进行验证。

第二十八条:医学研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医学研究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不允许链接发表论文数量、影响因素等。有人员奖励和奖金、临床工作考核等。在学术期刊预警名单中的期刊发表论文的医学科研人员,应及时予以警告;在学术期刊预警黑名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价和评价中不予认可,发表论文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医学科研人员职业培训教育体系,不断完善教育内容和手段,营造倡导科研诚信的良好氛围和文化。在招生、职称晋升、参与科技项目、国家重大项目、人才工程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于科研诚信存在倾向性和问题迹象的人员,所在机构应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谈话提醒,加强教育。

第三十条医学研究机构在组织科研项目申请和推荐科技成果奖申请时,应当指导申请人遵守科研诚信,并可以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医学科研机构对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当及时向科研诚信主管部门报告处理决定,并作为其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成果奖、评审和表彰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生物安全等领域的研究、论文和成果进行审查,评估其对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潜在影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医学研究机构负责人、学术带头人和科研管理人员应当以身作则,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他人的科研成果,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办公厅,2021年2月19日资料来源: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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