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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国家卫健委:不允许将论文发表数量与医务人员奖金、考核挂钩!

2021-03-01 18:00:44 830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医学研究诚信及相关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医学科研活动的人员和所有从事医学科研工作的机构,不限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科研机构及其科研人员。守则除了明确医学研究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规范外,还强调发表论文数量、影响因素等之间的关系。,以及人员奖励和奖金,临床医生的考核等。...

01 发表论文的医学研究人员,如果没有实质性的贡献,不允许按照《守则》的规定“点名”。医学科研人员在发表论文或学术著作的过程中,应遵守《发表学术论文的五大误区》及有关提交学术论文和发表著作的规定。论文、著作、专利等成果应按其对科研成果的贡献进行署名和排序,没有实质性学术贡献的不“点名”。02 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侵犯学生和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规范,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对自己邮箱投递的稿件和需要署名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并对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和实验的重复性负责,不得侵犯学生和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医学科研诚信面临的新挑战,《规范》明确规定,签约导师和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同的责任,以及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管理和指导责任。03 不允许链接发表论文数量、影响因素等。有人员奖励和奖金、临床医师考核等。根据《规范》,医学科研机构应加强对本机构医学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不允许将发表论文数量、影响因素等挂钩。有人员奖励和奖金、临床工作考核等。在学术期刊预警名单中的期刊发表论文的医学科研人员,应及时予以警告;在学术期刊预警黑名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价和评价中不予认可,发表论文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医学研究机构对经核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当及时向科研诚信主管部门提交处理决定,并作为其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成果奖、评审和表彰等的重要参考依据。04 相关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一个月内,应将原始资料移交给所在机构的医学科研人员。研究结束后,人类或动物样品、有毒物质、数据或资料的保存、共享和销毁应遵循相应的生物安全和科研管理规定。论文相关信息和数据应完整、完整、真实、准确。相关论文和其他科研成果发表后一个月内,原始图片、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生物信息、记录等原始资料应移交机构统一管理,留存备查。05 引用他人未发表的设计思路时,需要公开承认或说明。同时,医学研究者在引用他人发表的研究观点、数据、图像、结果或者其他研究资料时,应当保证注明出处的真实、准确、诚实,引用的注释和参考文献应当符合学术规范。在使用他人未发表的设计思想、学术观点、实验数据、生物信息、图表、研究成果和结论时,应取得自己的书面知情同意,同时应公开致谢或说明。早在2019年10月,科技部会同国家卫健委等20个部门制定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调查处理规则》),明确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的职责和程序。修订后的《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医学科研诚信原则及相关行为,明确了“是非”的界限。将发挥与《调查处理规则》的协调作用,不断改善和营造医学科研的良好氛围。资料来源:医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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