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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职业病危害,事后救济和事前管理一个不能少

2021-03-02 13:00:25 800

通过降低诊断门槛和简化诊断标准,为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更方便的事后救助。同时,新方法强化了职业健康管理的法规,将职业病的事前管理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形成了事后救助与事前管理的沟通体系。

据《工人日报》2月23日报道,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最新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明确了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诊断结论。如果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与患者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则应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是《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配套法规之一。本次修订前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由原卫生部于2013年2月19日发布。原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明确监督管理职责、维护患职业病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比如对患病职工的诊断要求比较高,部分职工难以匹配;证据链中必然性关联的标准比较严格,工作人员很难准确提供清晰确凿的证据;鉴定时间比较长,患病职工待遇享受空置期。按照劳动者期望降低职业病诊断门槛、放宽条件、减轻劳动者义务的要求,新修订的方法在职业病识别确认和职业病治疗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突破和进展。

比如,如果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与患者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则应诊断为职业病,削弱了证据必然性的标准,减轻了劳动者举证的难度;劳动者只需要提供自己的信息,不足和不可用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提供。如果用人单位主体不明确或者不存在,当地卫生部门会进行调查确认,降低诊断门槛。例如,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时间不仅大大缩短,而且有明确的时限,鉴定费用得到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公平分配,为劳动者及时享受职业病待遇和事后获得救济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更突出的是,新措施在降低诊断门槛、简化诊断标准,为职业病职工提供更便捷的事后救助的同时,强化了职业卫生管理法规,将原有的职业病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形成了事后救助与事前管理相结合的体系。其中,职业病危害的预防、职业病形成环境的控制和科学的职业健康管理是职业病事前管理的重要内容。

从预防职业危害的角度来看,职业危害往往无处不在,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是预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劳动者中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将劳动者的自我保护与用人单位的事前防控结合起来,有效构建职业病防治体系,是十分重要的。

从职业病形成环境控制的角度来看,工人患职业病的根源在于不安全的工作环境,这与生产条件的不匹配和卫生环境的不达标密切相关。一方面,有关方面要根据新技术、新职业的要求,动态调整生产卫生标准,制定新标准;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强对现行安全生产和健康标准的强制性遵守,督促和迫使用人单位控制职业危害的形成和生存。

从职业健康管理的角度来看,有关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预防职业危害,对职业病的环境控制进行监测和预警,尽可能将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加强对可能或已经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治疗和康复,形成科学有序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职业病是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时无法避免和控制的主要职业风险之一。它与工人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有着很大的关系,许多国家都将其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重视和加强职业病的控制和管理。劳动者、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使相关制度更加完善,预防措施更加有效,控制手段更加准确,健康管理更加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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